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胡維智 被告 張紹洋 (原名 張遠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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