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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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四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編輯者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向設於高雄市○○○路○○○號甲○○○投稿文章一篇,獲該報社採用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刊登,惟該報社之編輯者至今稿費不見給付,幾經催討未獲置理,顯將該筆稿費侵占,涉有背信、侵占罪嫌,因而提起本件自訴。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係設於高雄市,犯罪行為地亦在高雄市,故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三十五條,諭知本件管轄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