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判決(八十八年壢簡字第一二0一號),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更犯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訴字第一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