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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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О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而聲請人之聲請係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之日受刑人甲○○業已因服刑期滿而出監,無須假釋,聲請人之聲請,已無必要,自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