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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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月確定,移送執行,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前開假釋亦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經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法九○矯字第三○五○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