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四О號
請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之刑案業經判決確定後,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