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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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泳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泳信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卓泳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溝通,公然出言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人格遭貶損,殊非可取,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年齡、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職業,暨其上開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所造成告訴人人格權損害之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3697號被告卓泳信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泳信與 張麗玉 同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台灣怡富物業管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於民國108年4月16日中午11時56分許,在上址公眾得出入之警衛室內,卓泳信與張麗玉因細故起口角,卓泳信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情狀下,以辱罵張麗玉「幹你娘雞掰」等語,使張麗玉深感難堪。
二、案經張麗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卓泳信於警詢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張麗玉於警詢中之證述;三現場錄影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在卷可查,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檢察官吳明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