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裁定,限令於收受本院裁定後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建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