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柏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辛柏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林靖淳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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