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 闕維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李豪殷 、「劉女士(店長)」、「案發值班員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劉女士(店長)」、「案發值班員工」之真實姓名。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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