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郭玉枝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 曾國維
曾洪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另第2項、第3項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鎮○段○○○○號(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及所埋設管線逾越地界部分,茲因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具狀陳報於本院會同地政機關現場測量前,無法得知被告之占用面積,爰依原告主張,暫以系爭土地登記面積計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000元(計算式:58㎡×37,500元/㎡=2,175,000元),茲因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75,000元(計算式:500,000元+2,175,000元=2,6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