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玲珠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 律師被告 張煌楠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 律師被告 楊嘉雯 被告 張展維 被告 林麗文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 律師被告 謝淑嵐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律師被告 林姿利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 李玉花 被告 陳美朱 被告 劉瓊蓺 被告 鄭婷穗 上三人選任 蘇清水 律師辯護人 黃郁蘋 律師
陳世勳 律師被告 莊泰郎 被告 陳慧美 被告 郭良凱 上三人選任凃禎和律師辯護人被告 吳淑娟 被告 廖春玉 被告 蘇秋菱 上三人選任 陳文彬 律師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告姜玲珠、張煌楠、楊嘉雯、張展維、林麗文、謝淑嵐、林姿利、李玉花、陳美朱、劉瓊蓺、鄭婷穗、莊泰郎、陳慧美、郭良凱、吳淑娟、廖春玉、蘇秋菱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