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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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吳啟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連財 律師(即 黃奕欽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奕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奕欽之遺產範圍內向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