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50號原告 邱荷絢 被告 王語心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