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6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文立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永倉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楊承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15日宣判,惟經合議庭評議,認有訊問證人 曾祥 傳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將通知證人 曾祥傳 到庭作證,請兩造預先準備。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石珉千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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