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1386號
原告辛○○
壬○○子○○己○○癸○○
1庚○○丑○○
1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被告乙○○
戊○○丙○○甲○○
號寅○○
號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1年4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89年度訴字第386號偽造文書歷審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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