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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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72號聲請人華通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奕翔企業有限公司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94年11月30日│17,642元│SA0000000││││ 永南 │蓄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