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2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刑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所涉殺人未遂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二號),雖已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並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宣判,然該案既尚未宣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顯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以其業已羈押六月有餘,家中尚有年邁雙親,父親已高齡八十一歲,身體衰弱、行動不便,母親則罹患高血壓、糖尿病等多種疾病,需人照顧與陪同就醫,其弟 陳天虎 為扶養父母與支撐家中生計每日在外忙碌工作,分身乏術,無法時常請假及長期陪同母親至陽明醫院接受治療,因此家人期待其能回家幫忙照顧父母,再其於九十五年五月七日亦因罹患胃炎及食道撕裂傷而併發出血,並經其弟立即呼叫救護車將其送往中興醫院急救後始無大礙,但其最近胃部經常感到疼痛不堪及進食有吞嚥困難等情形,雖其在看守所有看病服藥,但病情未見改善,其擔憂舊疾復發,由於其在中興醫院曾經住院及照過胃鏡檢查,診治醫師瞭解其病況與如何開立處方,是其殷盼能交保,回診繼續接受檢查與治療,故請釋放讓其能回家安頓父母與回診就醫,其必遵守在外之一切法令規範,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並無理由,而其上開聲請顯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情事,其上開聲請亦未達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程度,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