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智字第11號原告 賈之寧 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 被告 林祥富 即林祥富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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