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和解筆錄95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28號就本院94年簡上字第643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博欽書記官曾美滋通譯江虹玲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施坤祥 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萬元,其中 伍萬 元於95年
1月26日和解成立時當庭給付,其餘伍萬元自95年2月25日起分五期給付,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曾美滋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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