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聲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秀芳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