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楊張碧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係原告之帳戶(即金融機構之全名及帳號)
誤轉入被告之帳戶(金融機構之全名及帳號),並提出相關
資料(如原告存款帳戶影本及轉帳單等影本)各1份,上開
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