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2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告 陳美華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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