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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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若茵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秋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18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