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銘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㈡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年8月,於民國98年
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502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