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司調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守義顏永銘章守傳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顏永銘、章守傳應將彰化
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年12
月3日經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經查,本院於108年3月29日依職權
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
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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