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985號
上 訴 人 我是師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鐸
被上訴人 李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亦有
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12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
途期間,算至109年12月23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0
年1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應予
以駁回。
三、又因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並無得為上訴之程序
存在,自無繳納上訴裁判費之問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
即無必要,且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