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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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榮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候裕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車款新臺幣(下同)25,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車輛異動登記書、汽(機)車買賣合約書,核該買賣合約書之內容所載,系爭車款總價為3萬元、分期按月以5,000元計付價款,然並未有加速條款之記載(即一期未給付全部價款視為到期之記載)。故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即僅得請求已到期之價款15,000元)。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已到期之最後期日)暨利率(若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