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增加「甲○○前曾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1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4年8月26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等有關構成累犯之前科之記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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