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35號上訴人 陳靖凱 (原名 陳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含茵陳明珠陳美鈴陳振發 間109年度訴字第573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1萬1,200元(計算式:1,177,800×4=4,711,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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