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8,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被告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並
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