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5月2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借款2筆合計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其中(1)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5月21日起至99年5月21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目前年息為2.2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2)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0日起至102年1月20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目前年息為2.2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加10%,逾6個月以上者就其超過部份按放款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二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225,622元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78,098元│98年7月21日起至│百分之2.21│98年8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47,527元│98年10月20日起至│百分之2.21│98年11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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