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23弄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甲○○於90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原債權人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嗣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併,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名稱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邀同相對人甲○○於90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8年3月27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總計尚積欠2,798,48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數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9月23日金管銀(六)字第0938011629號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5月25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89字第11083號函,通知相對人乙○○、甲○○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5月27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乙○○;另於98年6月2日對相對人甲○○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乙○○、甲○○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8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忠信││1079-15│建│││78.81│全部││├──┴───┴────┴────┴────┴─────┴─┴──┴──┴──────┴──────┴───────┤│所有權人:乙○○、持分2分之1;甲○○、持分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00│新竹縣新│新豐鄉忠│住商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騎樓:││192.52│陽台│17.75│平方公│全部│││○○○鄉○○○○段1079│鋼筋混凝│42.02│56.58│56.58│18.10│19.24│││││尺││││││路27號│-15地號│土造,4││││││││││││││││││層│││││││││││││├──┴──┴────┴────┴────┴───┴───┴───┴───┴───┴───┴─────┴────┴───┴───┴───┴───┤│所有權人:乙○○、持分2分之1;甲○○、持分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