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易字第128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288號判決書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