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城聯綜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琮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鉅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