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8號債權人 詹木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仲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清償期(96年10月底)之相關釋明?㈡提出債務人已清償債務之明細?並提出詳細之參與分配表
影本?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98司執24856之執行名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