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722號聲請人 王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周培慶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專福 於106年4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共有人,爰具狀聲明選任被繼承人王專福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專福於106年4月8日亡故,此有聲請人所提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是否為共有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否不明,仍有待釐清,本院於106年7月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利害關係文件等,惟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補正通知函及回執等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薛建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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