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債權人竹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秉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懋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蘇懋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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