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6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徐靖雅 相對人 廖堃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堃恩發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不動產所在地為高雄市岡山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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