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 簡秀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12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1年5月1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玉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10││││││││││├──┼───────────────┼──────────────┼────┼───┼────┼───┤│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22││││││││││├──┼───────────────┼──────────────┼────┼───┼────┼───┤│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23││││││││││├──┼───────────────┼──────────────┼────┼───┼────┼───┤│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22││││││││││├──┼───────────────┼──────────────┼────┼───┼────┼───┤│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22││││││││││├──┼───────────────┼──────────────┼────┼───┼────┼───┤│007│台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142││││││││││├──┼───────────────┼──────────────┼────┼───┼────┼───┤│008│台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144││││││││││├──┼───────────────┼──────────────┼────┼───┼────┼───┤│009│台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142││││││││││├──┼───────────────┼──────────────┼────┼───┼────┼───┤│010│台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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