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7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795號原告甲○○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倪世標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府訴字第097770431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經被告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千2百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罰鍰不逾2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