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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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山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鄭紹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乙○○
樓庚○○己○○○○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59,34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