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昆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
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呂昆穎為兌興通運公司之司機,於民國99年
5月1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結車至 邱宏振 (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012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桃園縣○○鎮○○路○○○號之益修修車廠保養,而 謝坤展 適於同日上午9時許亦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結車前往上開修車廠進行維修保養,至同日下午3時許,邱宏振因認停放於車廠邊之上開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聯結車阻擋車廠進出口,故指示車廠內師傅 李治偉 尋找車主加以移動,李治偉因無法尋得謝坤展,遂委請呂昆穎移動上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結車,而呂昆穎於移動車輛時,明知該處係修車廠,車輛進場均是為保養、維修,廠內修車人員及車主眾多紛亂,於車輛上或周遭進行檢查、保養維修工作更乃常見,而其於移動車輛、平放車斗前時更應注意車輛上有無檢修之人,並予以適當警示,竟然疏未注意謝坤展正於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結車之車斗下方平台進行打油保養,而貿然啟動車輛並放下車斗,致謝坤展閃躲不及,而遭落下之車斗壓斷右腿,而受有右腿脛骨併腓骨幹粉碎性骨折之傷害。案經謝坤展告訴,因認被告呂昆穎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所犯上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坤展撤回告訴,有謝坤展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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