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31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03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52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