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77號案件審理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731,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512元(見本院卷第10頁之裁判費審核單),扣除支付命令已繳1,000元後,尚應繳納裁判費765,512元。
二、而聲請人於96年1月15日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5,600元,計溢收88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