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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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23號原告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保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正明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孫煜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保耀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保糴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