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0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0959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拋棄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義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