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佩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一)、債務人蔡佩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1月11日止累計34,225元正未給付,其中20,175元為消費款;14,05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