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5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車輛檢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5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車輛檢測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交訴字第09500362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12月26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