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投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蔡秀雲
相 對 人 李玉英
相 對 人 蔡明政
相 對 人 蔡秀蘭
相 對 人 蔡金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
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其債務人即相對人蔡秀雲,請求
就相對人等共同繼承坐落雲林縣○○鎮○○段○○○○○○○○號
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依相對人等間之法定應繼分比
例,惟上開土地坐落雲林縣,核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專屬管
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